枣住建科设字〔2011〕8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设字〔201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严格执行。
一、我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并加强对专家库及审查专家的动态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科教设计科具体受理审查事宜,并按照项目要求负责召集审查专家。
二、按照初步设计分级审查管理制度要求,我市范围内除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范围之外的项目,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对应进行审查而未申请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施工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把审核关口,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具施工图图纸,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工程管理部门不得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将建设、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及时报告的,将责令改正,并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初步设计审查是实现工程建设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美观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及本通知要求开展好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科教设计科联系电话:8665806
网址:www.zzkcsj.com电邮:zzjwkjk@126.com
附:《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设字〔2011〕4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四月五日
录入:2011/4/20 9:48:55 点击:4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