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住建科设字〔2011〕9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设字〔20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严格执行。
一、我市行政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其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专项审查。
二、我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科教设计科,具体受理审查事宜。
三、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施工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把审核关口,对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工程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还须将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及时报告的,将责令改正,并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及本通知要求开展好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科教设计科联系电话:8665806
网址:www.zzkcsj.com电邮:zzjwkjk@126.com
附:《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设字〔2011〕5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录入:2011/4/20 9:59:04 点击: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