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期间、使用期间的沉降(变形)监控,有效解决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开裂等质量问题,防止恶性质量事故发生,我局于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沉降变形观测,切实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通知明确了应当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建筑工程范围,细化强调了进行沉降观测的有关具体做法,要求有关单位必须要按照通知要求对相关建筑物进行连续、长期、系统的观测。
通知重点强调了各有关单位在沉降观测中的责任分工。对于须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须在岩土勘察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设计单位应在结构设计说明中对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做法、观测时间等详细说明,且施工图中应有沉降观测点大样图;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并对现场观测工作予以配合;监理单位应把观测工作按照现行规范、标准、本文有关要求和已经确定的观测方案纳入监理内容,进行监理。
针对目前部分建筑工程沉降观测主体不规范的情况,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量单位进行施工期间及竣工后的沉降观测工作。从事沉降观测的测量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测量资质,并在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沉降观测业务。测量单位测量人员须持证上岗。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须经国家认定的计量单位检定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测量单位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确保使用仪器满足施工精度要求。测量单位须按照通知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沉降观测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并根据相关规范规定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沉降观测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测量单位对工程沉降观测结果负责。
通知还强化了监管措施,要求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沉降观测有关规范标准审查是否需要沉降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颁发审查合格书;各级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工程沉降观测过程的监管,并将沉降观测资料作为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必备资料,未按要求进行沉降观测或沉降观测数值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录入:2011/6/18 19:56:26 点击: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