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文件
鲁建发〔2006〕2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将《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主要包括三类:
Ⅰ新建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修建的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Ⅱ分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边坡与深基坑的支护、地下水的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与填埋等分部工程。
Ⅲ已有工程: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第四条 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六条 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边坡与深基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但未在本省范围内应用过的技术与工艺,应当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并通过山东省工程勘察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投保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第Ⅰ类工程,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实行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等法定制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
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第Ⅱ类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
第十一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深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边坡高度或基坑开挖深度2~3倍的范围。
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及周边道路、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以及市政、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城建档案等单位和相邻房屋业主,介绍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安全保障措施,征询相关单位和个人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指定或随意削减监测项目。
第三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拟建地域进行勘察,勘察的范围应涵盖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和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可和拟建工程详细勘察合并进行,勘察深度除满足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条 勘察工作的负责人及物探、室内试验、钻探、现场编录等专项负责人,必须由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担任,且应持证上岗:所有其他从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
第十七条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以及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可能的破坏范围边界、破坏模式等,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十八条 勘察报告必须经一类勘察专项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当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高度超过10米的工程,从事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甲级勘察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土方挖填、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设计文待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
第二十四条 设计方案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门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到实地察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具各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第Ⅰ类工程,设计单位还应当根据设计计算所采用的假设条件、施工情况、现场环境等编制和提交《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注明使用注意事项、维修方法、险情预兆及应急措施。
第四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资质。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岩土工程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经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设计技术要求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有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毗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重要设施的专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旌工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安全有关规范等组织施工,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沟通。
第三十三条 开挖的建筑边坡应当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及坡面防护,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长时间曝露。
第五章 工程监理与监(检)测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严格依照监理规范实施监理。
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岩土程师。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当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要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对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并随时关注施工对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影响;
(五)做好各项指标及监测数据的记录和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 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的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主管单位。
第三十七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应当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范及方案作好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以及周边环境、设施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遇到台风暴雨以及地下水位涨落幅度较大、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四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监测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六章 工程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第Ⅲ类工程,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定期检查、维修和加固,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三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产权人、使用人及管理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使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单位提交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使用及维护须知》的要求和时限实施检查。
第四十四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维修与加固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有经验的施工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周边挖方和堆填,发现维护不善或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单位以及周边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应急避(抢)险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应当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险及人员疏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查。不具备建设条件的,不得审批;不能满足质量安全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负责。
按照《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划分标准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及按照《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划分标准安全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其他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土资源、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本地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现状及动态趋势,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