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精神,现就开展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业绩核查的范围
(一)凡申报我厅审批或经我厅初审报住建部审批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企业,在其资质审查前均须开展业绩核查工作。
(二)业绩核查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
2、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大型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个人业绩)。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业绩:主要核查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造价、标准考核指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个人业绩:主要核查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所起作用、业绩完成单位、业绩完成时间、业绩规模、安全生产等情况。
三、核查要求
(一)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初审前应负责组织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完成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内的业绩核查工作。
(二)申报企业跨省、设区市行政区域的业绩,无主管部门省直企业的业绩,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我厅负责组织实施。
(三)自2012年10月日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在上报企业申请资质材料时,需出具加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附件1)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附件2)。
建设工程企业申报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将在我厅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建设工程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业绩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我厅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企业的业绩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核查或抽查发现建设工程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进行处理,对其申请事项不给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并在我厅网站予以通报,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七)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省直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申报业绩核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认真落实责任。
附件: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录入:2012/10/29 15:12:35 点击: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