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枣住建科设字〔2013〕26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证设计质量和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委托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规划、消防、环保、节能、抗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保证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满足主要使用功能。
二、承揽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设计业务活动,不得超资质或无资质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业务,不得将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设计任务。
三、建设单位在实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对建筑物使用功能进行改造时,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原施工图设计文件;无法提供时,应委托具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的单位对主体质量进行鉴定评估。
四、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前,设计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认真详细的了解,对照原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实地踏勘,设计深度应符合相关规范并满足施工要求。
五、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不得随意改动承重结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增加使用荷载。
六、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设计,并对所承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七、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建筑装饰装修:
1、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未经工程质量验收或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
2、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未进行修缮加固的;
3、已经地方政府部门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八、严格执行设计合同备案和施工图审查制度。设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设计备案手续;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审查质量关,在对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认真核对原施工图设计文件,以确保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
九、对违反勘察设计相关管理规定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相关设计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7月10日录入:2013/7/11 16:14:10 点击: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