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CR-2013-0010004
枣政发〔2013〕31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转变住房城乡建设模式和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生态枣庄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是加强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供需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房科技含量和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健康舒适程度,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在全社会促进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为加快建设鲁南绿城、生态枣庄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综合运用价格、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建的工作格局。
2.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注重统筹规划和总体布局,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重点,合理制定发展规划。
3.有序推进,规范管理。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地域特色,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有序推进绿色建筑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区(市)积极创建绿色生态城(区)。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牢固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在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积极推广先进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
(二)总体目标
1.新建建筑。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9%以上,城镇新建建筑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超过20%。“十三五”期间,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滕州市基本完成辖区内有改造价值的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区、枣庄高新区完成市下达的城镇既有居住建筑改造任务。
3.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按照市统一部署,开展绿色生态小区建设。积极创建国家及省级绿色生态城(区),认真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认证,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年度创建任务。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期间,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300万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3兆瓦以上,新增地源热泵技术应用1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5年末,城市规划区内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50%以上,可再生能源占建筑能耗比重达到12%以上。
5.绿色建材。全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规划区范围外的重点工程项目,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力争到2014年末,全市建筑工程全面实现“禁粘”。到2015年末,高性能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的用量达到10%以上,高强钢筋在建筑工程中的用量达到80%以上。积极推进应用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并逐年提高应用面积比例,力争2015年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应用比例不低于60%。
6.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全面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用能监测工作。到2015年末,全市5000平方米以上且安装中央空调的机关办公建筑与大型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子系统比例达到50%以上。
7.供热计量改革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计量收费;每个采暖期城市供热单位面积能耗降至20公斤普通煤以下。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1.积极推进绿色规划。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集约节约用地。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2.大力推进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自2014年起,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断健全完善绿色生态小区建设标准、评定管理等制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绿色生态小区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组织创建省绿色农房示范和农村危房节能改造试点建设,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围护结构保温、太阳能光热利用等适用技术、产品。加快实施绿色城镇行动,积极争创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
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新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和建筑节能评审认定制度,经建筑节能评审合格后发放《枣庄市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作为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专项基金的依据。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既有建筑调查统计,编制《枣庄市具有改造价值既有建筑项目库》(2014-2020),制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深入开展。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组织开展“节约型高等学校”、“节约型医院”、“节约型机关”等创建活动。
(三)开展供热系统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改善管网热平衡,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推广热电冷三联供、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吸收式热泵、吸收式换热等技术。加快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大力推行按热量计价收费。建立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机制,实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对低收入家庭给予供热补贴。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等工作,确定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建筑和标杆建筑。完善市级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全面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所有公共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对新建、改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积极推行能效测评标识和能耗定期报告制度。实施公共建筑用电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电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积极推进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工作。
(五)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太阳能光伏发电在建筑中的应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部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鼓励具备安装改造条件的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鼓励农村住房建设和其他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实施“阳光屋顶”工程,鼓励厂房、小区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要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及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大力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加快开发应用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的发展利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湖河淤泥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研发、生产新型建材。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活动。加快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积极推广适合住宅产业化的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按照“示范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积极采用一体化技术的工程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和奖励。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八至十二层小高层住宅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住宅,应当采用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并逐年提高应用面积比例,力争2015年不低于60%。其他新建民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能够使用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应当优先使用。
(七)不断促进建筑节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积极推进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提倡应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加快建立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在绿色建筑中率先推行。
(九)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快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探索将房屋拆除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扶持发展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等建设中优先采用。
四、落实工作责任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全市绿色建筑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做好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预审、上报工作,指导区(市)申报国家、省级绿色生态城(区);抓好项目建设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组织开展咨询服务。
(二)市发改委: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严格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扶持政策和资金。
(三)市经信委:负责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有关任务目标纳入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并按照《枣庄市“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体系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考核。
(四)市监察局:负责定期督导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等任务目标落实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五)市财政局: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并负责研究制定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绿色生态城(区)资金补贴管理办法。落实绿色生态小区项目资金奖励政策。
(六)市规划局: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发展绿色建筑有关土地出让和划拨方面的政策措施;负责将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标准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文件和合同。
(八)市环保局:将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绿色生态城(区)等相关环保指标纳入环评和相关考核文件。
(九)市审计局:负责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并指导各区(市)开展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工作。
(十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再利用专项规划。
(十二)市地税局:具体落实有关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绿色生态城(区)税收优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将市绿色生态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市)政府也要建立完善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市总体目标要求,提出分年度实施的阶段性目标,并予以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集中力量建设一批绿色建筑示范小区,以点带面推进绿色建筑取得实效。
(二)完善激励政策。将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调整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整合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等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相关资金,重点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绿色建筑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建筑。优先推荐绿色建筑项目参与国家、省级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
(三)加快技术研发推广。积极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科技项目研究,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智能调控与降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组织申报省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业委员会、市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等工作和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支持枣庄学院、枣庄职业学院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培养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估等方面人才。
(四)强化考核监督。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任务纳入对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绿色建筑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市政府节能减排检查内容,市经信委、市住建局等要组织专项检查、督查,指导各区(市)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
(五)开展宣传培训。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等,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的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能知识,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必备内容,提升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本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