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http://www.sdjs.gov.cn/art/2014/5/4/art_5_19996.html
鲁建节科字【2014】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建管局(处、办),菏泽市开发办: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升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水平和质量,根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等文件要求,我省部分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范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列入以下范围的新建及处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至少达到一星级要求:
(一)政府机关办公建筑;
(二)由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建筑,主要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设施等;
(三)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由政府投资集中兴建、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四)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主要包括: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范围,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二、完善全过程实施机制
(一)建设单位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负总责,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有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在进行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专篇中提及的技术措施应与图纸所反映信息一致。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认真开展施工图审查,并对相应技术指标进行把关。经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四)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编制绿色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其承接的房屋建筑项目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施工时,鼓励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和再利用,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
(五)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编制绿色建筑监理规划,对所监理的房屋建筑项目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应根据服务合同提供符合绿色运营要求的日常运行管理。
(七)鼓励已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仅启动基础工程的建筑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由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优化设计。
(八)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获得评价标识的项目,可根据国家、省及各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三、强化重点环节监管
(一)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及当地有关政策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并在规划许可过程中予以把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应符合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对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执行绿色建筑有关标准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标准,按照《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
四、加强宣传和指导
各地要加大对绿色建筑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氛围和环境。要通过形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培养专业人才队伍。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把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的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各地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建筑技术政策。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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