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160号令)、《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我省决定开展工程勘察资质换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和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厅颁发的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海洋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暂不换证)。对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按照新《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换证审查。
二、换证程序及有关要求
1、持有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企业应按照新《标准》和《实施办法》要求向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各市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所有材料报省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3、省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在山东勘察设计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4、甲级资质换证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乙级、丙级资质换证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5、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自2015年7月1日起自动失效。未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提出换证申请或经审查未同意的企业再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6、按新《标准》申请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的企业从事工程钻探、凿井业务时,还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劳务资质申报材料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受理。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综合资质、专业资质换证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加盖注册执业印章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以上除身份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外,其它材料须在报送材料时查验原件。
(二)劳务资质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 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7、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8、 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勘察企业要认真学习新《标准》、新《办法》及资质换证有关工作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换证相关工作,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在工作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勘察设计处联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日
录入:2014/12/9 10:53:38 点击: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