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建科设字[2010]11号
各区(市)建设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0号令)、《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08]53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建筑节能监督与管理,切实保证我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工程效果,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规范项目建设各阶段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节能设计(相关设计人员须持证作业),在设计文件中应单独设立节能设计章节及热工计算书。
二、施工图审查阶段
1、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后,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后填写《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用表》,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2、对于经济适用房等免于缴纳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凭免缴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政策性文件及相关手续,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填写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用表后,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节能施工承诺书》。
三、申领施工许可证阶段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加盖建筑节能部门公章的《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用表》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手续(对于免交墙改基金的建设单位需提供免收相关文件)。
四、施工阶段
1、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划和工艺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人员须持证作业)。
2、施工过程中,使用我市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等必须是通过省墙材建筑节能技术认证的产品,使用外省市新型墙材企业的产品必须取得我市新型墙材备案证明。市墙改办将不定期到工地抽样封存,并送至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单位进行检测,不合格产品禁止在工程施工中使用。
3、强化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建设单位在工程墙体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墙改办及市财政局综合科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填写《山东省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同时提交“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复印件(对于免交墙改基金的建设单位需提供相关免缴基金政策性文件及相关手续)、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和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等资料,市墙改办组织现场验收。对未申请墙体验收而对墙体进行隐蔽处理的建设工程,市墙改节能办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返还基金,不予建筑节能备案。
检查结果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重要依据。
五、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单位在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建筑节能办提出节能建筑评审认定申请。
2、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和热工性能现场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已申请验收的工程市墙改办会同市财政局综合科现场检查围护结构的节能构造及外窗施工等与设计是否一致,并审核以下材料:
(1)山东省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对于免交墙改基金的建设单位需提供相关免收文件)。
(4)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
(5)《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用表》
(6)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文件。
(7)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和热工计算书)。
(8)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9)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及产品合格证、认定证书、备案证书等。
(10)施工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
(11)监理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理资料。
经竣工验收审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由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加盖公章,并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和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项目基金不返还不验收备案。
各级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保证建筑节能效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市住建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方案、专项验收”的建筑节能管理措施,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各方责任主体,将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全市公共建筑总体节能50%、居住建筑总体节能65%的目标顺利实现。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录入:2010/5/26 19:25:03 点击: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