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住建科设字〔2010〕14号
各区(市)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建设规划局;薛城区、峄城区、山亭区房管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为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促进我市建筑工程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9]119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在全市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鼓励12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逐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对医院、学校、宾馆、洗浴场等公共建筑中的热水消耗大户强制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政府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光热 系统。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光热系统。在全市城镇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并建设太阳能采暖和制冷示范工程。大力推广与建筑有机结合的太阳能供热、制冷技术,开发标准化、通用型太阳能光热系统组件,进一步扩大太阳能在建筑方面的应用领域。
二、加强项目建设有关环节监管
各级建设、规划、房管主管部门要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切实抓好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建筑应用,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用。
1、设计环节。认真执行《民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等国家技术标准以及山东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标准设计图集。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必要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要预设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的位置和管道等构件。允许将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2、施工图审查环节。施工图审查时将设立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专项设计作为不可缺少的专项进行审查。对应当应用太阳能一体化设计而未采用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新建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要做到性能匹配,确保结构安全、安装维修和使用方便。新建高层住宅不具备一体化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条件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由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施工和验收环节。各级建设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审查该工程是否按规定应用了太阳能光热系统,对不符合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要求的工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规定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太阳能安装的监督,杜绝安全事故。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含分期综合验收)时,应将太阳能光热系统应用作为验收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要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安装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通过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按规定应当使用但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开发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
三、促进农村地区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利用
在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中,对集中连片建设的多层住宅积极推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条件尚不具备的,要在设计和施工时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管道、预埋件等。推动城中村、大企业周边村、经济强村农房建设率先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农村中小学、卫生院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敬老院等,应当建设太阳能集体浴室。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是事关推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产业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工作实际,抓紧制定促进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加快推广应用步伐,积极推动太阳能光热利用产业发展。要强化太阳能光热利用产品生产、推广、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切实做好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督促检查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市住建局将对各区(市)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录入:2010/5/26 20:39:10 点击:1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