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9】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设计资质或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取得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相应等级的附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属于建设工程整体设计范围的各专业设计内容,应当整体设计,不得支解,不得实行行业或部门垄断,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一○年七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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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2010/7/27 10:42:50 点击:2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