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由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在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壮大,整体实力稳步提升。截止2009年底,全省拥有勘察设计企业1263家,其中具有甲级资质的企业237家,乙级资质企业665家,丙级资质企业361家;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十多万人,注册执业人员9073人;2009年全年完成初步设计投资1102.7亿元,完成施工图建筑面积22682万平方米,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达293.4亿元。
我省是工程建设大省,各类勘察设计活动主体众多、结构复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等级承揽业务以及出卖、出借执业证书、证章,私拉外单位人员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勘察设计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一些单位采取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提供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三是部分部门和行业勘察设计市场存在封闭垄断情况;四是个别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五是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节能环保要求,有关法规得不到落实;六是勘察设计整体质量、水平有待提高等。以上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制约了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城市建设水平和城市形象的进一步提升,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2000年,国务院出台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随后几年,建设部先后出台、修订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多件部门规章。由于我省条例颁布实施时间早,有些规定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一致,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障碍。因此,对省条例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很有必要。
二、修订过程和修订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原建设部陆续出台或者修订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多件部门规章。考虑到上述规章所确立的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制度与原省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原省建设厅于2007年初即开始着手对原省条例进行修订立法的调研工作,并在总结原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7年10月完成了《修订草案》初稿。2008年,原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和基层管理人员进行了多次座谈论证,起草完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将征求意见稿发送17个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分勘察设计企业征求意见。2009年9月,机构改革完成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会签稿;11月,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送请省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进行会签。2009年底,该项目列入了省政府和省人大2010年度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今年1月,为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修订草案》按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办与省人大法工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组成了起草小组。3月,起草小组根据各会签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了《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按立法程序送我办审查。4月,我们接到送审稿后,又将《修订草案》发送省气象局、地震局、山东黄河河务局、济南铁路局和有关行业协会等11个单位的征求意见;同时,我们还将《修订草案》登载到山东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认真吸收和协调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现在的草案。
根据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原条例作了七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新增加了节能环保的内容;二是完善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制度;三是重新规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四是增加了抗震设防的内容;五是建立健全了施工图审查机制;六是明确了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任;七是进一步完善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同时,我们还采纳专家学者的建议,对原条例的章节结构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修订草案》第二章的题目修改为“资质与资格”,体现企业资质与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并重的原则;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将原条例第四章的题目“文件编制与审批”,修改为“文件编制与审查”;三是将第五章的题目“质量与标准管理”,调整为“质量管理”。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共分7章,分别是总则、资质与资格、发包与承包、文件编制与审查、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这样设置《修订草案》的主体内容,既全面规范了勘察设计工作的各个环节,符合我省勘察设计工作实际,在体例结构上也显得草案层次分明、主体突出、内容科学、便于操作。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节能环保的问题
国家一系列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落实,离不开工程勘察设计环节,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只有在勘察设计活动中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环保减排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才有可能建成节能建筑、绿色建筑,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为强化节能环保工作力度,《修订草案》在立法原则中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在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满足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环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应当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鼓励建筑与装饰装修同步设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住宅进行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
(二)关于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问题
随着拉动内需政策的影响,各地都在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全省工程设计完成合同额达78.8亿元,比去年增加了23%。大量勘察设计业务的开展,带动了我省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壮大,带来了各企业间的激烈竞争。因此,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们在工作中也发现了勘察设计市场中在发包与承包环节上存在无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越级勘察设计、分包企业再分包、重商业标轻技术标、行业垄断等不良现象。为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净化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环境,使优秀的勘察设计方案能够脱颖而出,本条例中明确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对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也作了明确的要求,并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主要依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活动。
(三)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问题
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立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不得使用。2004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该项制度的实施是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方式的重大突破,可以将勘察设计文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特别是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问题在工程施工之前发现并及时纠正。几年来的实践证明,通过施工图审查能够及时发现设计缺陷和安全隐患,有效避免了质量事故发生和工程投资损失,成效十分显著。2009年,全省共审查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23347项,建筑面积总计14833.55万平方米,投资额总计1341.09亿元,共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345条次。审查工作的开展,也使得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逐步提高,约束了建设单位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不少地区还充分发挥审查工作的作用,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类汇总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效提高了当地的勘察设计技术水平。
然而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诸多问题,例如:设计文件依据的勘察文件未经审查,甚至无勘察文件便做设计;施工图未审查便开工建设;擅自修改审查后的施工图等。这必然导致建设工程的反复修改、改造,造成工程浪费、建筑垃圾增多,破坏环境,甚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施工图审查机构也存在越级审查、出具虚假合格书、审查人员漏签漏审、拖延审查时间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修订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施工图审查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完成后的勘察文件送具备相应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勘察文件未经审查通过或者无勘察文件依据的,设计企业不得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同时也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审查范围内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对违法违规、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行为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出具审查合格书及签字盖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对其审查质量负责。
(四)关于建筑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的问题
建筑抗震以预防为主,抗震设计是关键。《防震减灾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技术的发展,除了超限高层建筑外,建设工程项目中涌现出了许多造型不规则、结构类型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如文化中心、办公楼、客运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建筑,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等诸多问题。因此,本条例规定了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或者体型特别不规则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必须要进行抗震专项审查,且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
考虑到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特殊性质,有必要设置较普通建筑更为严格的抗震设防审查程序,本条例中也规定此类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
《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设定上的原则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有规定的进行衔接;新设禁止性要求的均对应设置相应法律责任,以体现法规的严肃性。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活动参与人的守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修订草案》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出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并可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点击浏览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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