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住建科设字〔2010〕29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有力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勘察设计企业及人员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管理。有效落实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勘察设计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勘察设计资质,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经省认定的施工图审查资格。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勘察设计、审查业务,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证书申领、换发、变更或证书注销手续,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企业或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受聘于勘察设计企业或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勘察设计人员注册时,注册申报材料须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初审合格,方可报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三)落实勘察设计统计报告及信用档案制度。我市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落实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季报、年报及项目情况月报,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包括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诚信状况等内容。各单位统计报告制度及信用档案制度落实情况将作为单位资质年检、升级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四)鼓励评优创优。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勘察设计行业优秀评选活动,并及时组织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勘察设计行业各类优秀评选、竞赛活动。鼓励各勘察设计企业内部开展评优创优活动,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对在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鼓励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取得优秀成果、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
二、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五)切实落实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评标,应当以设计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不得以压价竞争等方式进行项目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投标人主体资格及投标文件的审查。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六)切实加强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勘察设计企业在承接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低工程勘察设计费。我市将按照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要求,制定适合我市勘察设计市场实际情况的勘察设计控制价标准,并严格要求各相关单位贯彻实施。
(七)切实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承包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地进枣承接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还须提供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勘察设计保险证书、参与项目所有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以及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注册人员还须提供注册证书。
(八)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枣承接业务备案管理。外省进枣承接勘设计业务的企业,须严格按照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枣承接业务备案管理的通知》(枣住建科设字〔2010〕24号)办理进枣备案手续。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我市承揽业务时,不得拉用非本单位注册及技术人员参与勘察设计文件的完成,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无证单位或个人合作从事勘察设计,所有勘察设计文件的签字、签章必须与登记备案人员相一致。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认真核对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签字,核查工程规模、设计收费、工程投资等,如有问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文件编制与审查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
(九)切实落实节能政策。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落实建筑节能设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与节能设计专篇,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环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应当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应当设计用热计量装置,并满足分户计量要求;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住宅进行建筑与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
(十)切实履行勘察设计基本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设计企业不得为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为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编制设计文件。
(十一)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模,分别向省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审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应根据审查意见认真进行修改。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认真核查施工图是否已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未修改的须将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切实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坚持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实行勘察文件合格书制度。大力推进设计文件底图审查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符合资质要求的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为建设单位提供蓝图,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积极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监督工作,对未办理进枣备案及合同备案手续或存在非法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设计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应立即制止,不予受理或停止审查行为,并将违法违规情况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审查结果于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加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审查。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四、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四)健全完善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法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并对其审查的文件负责。我市实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勘察设计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
(十五)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文件校审制度。未经校审签名或校审签名不全的勘察设计文件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人员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具备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方可有效。同一人不能同时担任“设计”、“校对”、“审核”其中两个栏目,同一人不能同时担任“设计”、“审定”两个栏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认真核对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签字,如发现勘察设计人员名单与勘察设计企业不符或签名有问题等,应及时将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六)严格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原勘察设计企业负责,重大变更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变更设计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工程质监机构应做好设计变更的监督工作。
五、健全完善不良行为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进一步落实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落实,并进一步加大不良行为记录在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将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年检、资质换发、升级评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勘察设计行业不良现象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十八)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市)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开展勘察设计市场专项检查,切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关于勘察设计及审查行为的举报,对发现的扰乱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及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等情况依法进行查处。
(十九)切实落实勘察设计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勘察设计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勘察设计统计报表情况、合同备案情况、外地进枣备案情况、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情况以及勘察设计政策执行、企业违法违规等工作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通过文件、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以此督促各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业务,切实提高全市勘察设计管理水平。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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